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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实施细则

来源:校办 作者:网宣 发布时间:2023-03-27 浏览次数:271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证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创建安全、稳定、和谐、有序、文明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定》和《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湖北省综治办、教育厅、公安厅《关于深入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 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武汉东新电子技工学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实施细则》属学校规章,全校各单位和所有师生员工、在校临时务工、办事人员、及住院内外部人员均适用本实施细则,并应严格遵守。

第三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应坚持党政共同领导,部门负责,群众参与,齐抓共管的原则。各单位要在学校党政领导下,充分重视并认真做好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制定措施,抓好落实。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和“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扎扎实实地做好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确保本单位的安全与稳定。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保卫部是学校的职能部门,属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指导,负责学校治安管理和各项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条 学校成立校园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校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校办、学工办、保卫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在校党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保卫部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保卫部主任兼任。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综合治理领导机关和学校党委、行政的要求,分析研究形势,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

(二)、在全校范围内深入开展防范、教育和打击违法犯罪等专项活动,使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发展。

(三)、监督、检查、指导各部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了解掌握工作情况,适时提出工作意见。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设立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分支机构,主管领导负责。其职责是: 贯彻执行学校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意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管理,层层落实,保证安全。

第三章 政治稳定

第七条 全校师生要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密切注视敌情政情,严防境内外敌对分子渗透和破坏,维护国家安全与稳定。

第八条 各部门要树立忧患意识和“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深入了解各种敏感和热点问题,注意了解和掌握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和化解矛盾,以防酿成事端。同时,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广大师生正确看待各种社会问题,增强政治敏感性,全力维护学校和社会政治稳定。

第九条 保卫部针对全年及各个时期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预防各类突发性事件的工作预案,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各部门应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十条 各部门要对各类闹事苗头引起高度重视,对重点人员要加大监管和帮教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向保卫部通报。对因听之任之或隐瞒不报而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严禁成立“同乡会”或类似的学生团体。学生社团组织要严格按照组织章程积极开展有益的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及学校有关规定。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制止。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邀请校外人员来校举办报告会、讲座等活动。确因工作或学习需要邀请校外人员来校举办全校性的报告讲座等类型活动,应当提前三天报请学校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严禁收听攻击我党和国家领导人、社会主义制度和现行政策的外台广播,不得传抄、传看淫秽书刊、观看黄色录相及电子出版物。发现境内外反动宣传品,要立即上交安全保卫部门,不得隐藏、扩散。

第四章 安全防范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建立内部防范制度,完善人防、物防、技防各项措施,做到组织健全,责任明确,工作落实。安全防范的重点是: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事故。要严格制度,强化措施,消除隐患,保证安全。

第十四条 要加强重点要害部门的管理。各部门要根据自身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防范制度,采取安全措施,安装防盗门窗、灭火器材、报警系统等,并保证其始终处于良好的状态

(一)、实验室内严禁吸烟。各种消防器材放置得当。使用仪器、设备、药品等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准乱拉电线和擅自增加电器设备。

(二)、各实验室负责人要严格执行实验器材的领发手续,严禁私拿乱用。

(三)、各单位要加强计算机管理,严禁利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出版、复制、打印、传输黄色、淫秽、反动内容的信息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制作、传播和设置计算机病毒。

(四)、严格图书馆各项管理规定,严禁带入任何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不准在室内使用电炉。全体人员应熟悉灭火器具的使用方法。

(五)、财务部过夜现金不得超出现定限额。存取大量现金,必须专人专车护送,防止出现意外。

(六)、档案室、机要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认真履行收发、登记、借阅、传递等保密制度.。严禁携带机密档案回家或进入公共场所,严禁私自复制机密档案。

(七)、食堂要搞好防火、防鼠、防毒工作,保持各种环境下的食品卫生,不得出售过期变质食物。工作人员须着装整洁,并定期体检。

(八)、配电室、水泵房人员要坚持昼夜值班,熟悉本职业务,持证上岗。随时检查设备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严禁麻痹大意,违章作业。要经常对全校供电线路进行检修,防止因漏电、断线、短路或其它电气故障引起的火灾、触电事故。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的,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保卫部负责全校安全防范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检查。学校每年初与相关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书》和《消防责任书》,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定期进行全校安全大检查,维修、更换灭火消防器材。对存在隐患的单位,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以堵塞漏洞,预防并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 治安管理

第十六条 门卫要坚守岗位,注重形象,讲究仪表,礼貌待人,文明执勤。要严格纠正违章行为,发挥 “窗口” 作用,当好校园卫士。

第十七条 入校人员、车辆及携物外出者,应主动接受门卫的检查,交验有关证件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严禁商贩入校和在学校门口和周围摆摊设点。

第十八条 保卫部要强化值班巡逻,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协助公安机关及时受理侦破治安、刑事案件,保护学校和师生利益,维护学校安全。

第十九条 坚持“打防结合”,控制发案数量,采取有力措施,把各类案件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条 保安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公道正派,依法办案,不徇私情。严禁刑讯逼供,出现冤假错案。

第二十一条 出入校园必须遵守门卫制度,严禁闲杂人员进入校园。外来车辆和人员进入校园应按规定办理登记和会客手续。各种车辆要严格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停放在指定地点或车棚内。机动车不得在教学区内随意穿行,必须按照指定路线和标志缓速行驶,不得在校园内鸣笛。非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要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骑“飞车”。

第二十二条 为减少学校内自行车、摩托车被盗现象,保卫部要开展经常性的专项治理,严厉打击盗车犯罪。要督促教职工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及时将车锁好存放在可靠地点。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招用临时工必须严格把关。严禁录用“三证”不全者或有劣迹者入校务工,否则一经发现,要及时清退,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举办大型文体活动,须由主办单位向校学工部、保卫部申报,经审查批准,并指定专人维护秩序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五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在校内摆摊设点或进行传销、促销活动。在校学生如有违反,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正常的商业活动必须上报学校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教学区、生活区严禁乱搭乱盖违章建筑。后勤服务中心要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者要限期拆除,并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公寓设立公寓安全员。公寓安全员选拔由学校相关部门考核后产生,主要负责本公寓的安全防范和治安秩序的维护等安全保卫工作。要大力倡导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的公寓氛围,严禁进行不健康、不文明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师生员工大力革除赌博、酗酒等陋习,严禁吸毒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九条 校园内严禁张贴散发和摆放蛊惑煽动、干扰校园秩序的大小字报、传单、展版和广告。

第三十条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树立文明风气,严明校风校纪,加强校园文明监督,在全校营造一个讲文明、讲礼貌、讲公德、讲奉献的文明气氛和良好风气。坚决禁止各种不文明、不礼貌、不道德的现象在校内流行和蔓延。学校内不准饲养家禽和燃放烟花爆竹,以保持校园的稳定和整洁安宁。

第三十一条 要在广大师生员工中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校报、广播台和校园网等要充分利用媒体优势,宣传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道德水平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检查督办。治安综合治理要纳入各部门年终考核内容。治安综合领导小组年终组织检查评比,检查结果同本部门和领导本人直接挂勾,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发生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犯罪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校纪或其他行政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见义勇为奖,对为保护群众和集体利益,勇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个人,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凡在本校工作、学习、生活及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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