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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新电子技工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来源:校办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8-30 浏览次数:468 字体大小:      

(2022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武汉东新电子技工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有违反武汉东新电子技工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六)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条  给予学工部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处分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积极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处分:

(一)在本校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的;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

(三)在两人及以上共同违纪事件中的主要责任人;

(四)认错态度不诚恳或拒不认错,拒不赔偿;

(五)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六)在校外违反相关规定,影响恶劣的;

(七)指使他人或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的;

(八)其他干扰、妨碍违纪行为查处的。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八条  扰乱校园正常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园内酗酒、酗酒后寻衅滋事,扰乱校园正常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校园内寻衅滋事、殴打他人、打架斗殴,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用语言或行为(含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挑逗、侮辱、威胁他人,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引起事端的责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殴打他人但未致伤,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致人轻微伤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人轻伤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寻衅滋事、结伙斗殴的一般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为首者或斗殴的主要责任者,视情节或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鼓动、策划他人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后果严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视造成的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校园内禁止学生参与任何带有赌博性质的活动。凡参与赌博活动,给予下列处分:

1、以现金及其它有价证券进行赌博活动的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主要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以上处分;

2、为赌博提供赌具、场地、赌资等条件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明知他人赌博却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学生有吸毒行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学生有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校园内私藏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给予警告处分;主动上交者,可免予处分;

(七)参与非法传销、电信网络诈骗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从事或者参与有损中职生形象、有悖公民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分别给于以下处分:

1、造谣、诬陷、侮辱、谩骂或威胁他人,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对他人进行骚扰,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偷窥、偷拍或传播他人隐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在校园内乱扔垃圾、焚烧物品,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在教室、图书馆、宿舍等公共区域吸烟、乱扔头和违反消防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6、在校期间谈恋爱,在校园内搂搂抱抱、亲亲吻吻、勾肩搭背的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携带(或通过快递、外卖夹带)烟酒进行入校园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其他有损中职生形象、有悖公序良俗原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违反诚信原则,有以下情形之一,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各类评奖评优、组织发展、学生资助、比赛竞赛等工作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请销假制度,故意伪造或涂改请假条,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擅自将学生证转借他人,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知情人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给调查造成困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条  违反保密规定,未经允许擅自发布学校相关部门工作信息,或向外发布未经证实或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尚未构成刑事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令其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盗窃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实施欺诈行为,骗取公私财物,对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冒领、隐匿、毁弃、私自拆开或查看他人邮件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作案者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五)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冒领他人酬金、伪造他人签字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二)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扰乱校园教育教学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课堂、体育馆、宿舍楼、学生食堂等公共场所聚众闹事,致使教育教学工作或集体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违反学校门禁制度,翻越围墙出入校园,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两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不服从管理,威胁、辱骂或殴打履职学生干部,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用语言或肢体等行为威胁、恐吓教职员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殴打教职员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因学习成绩、学生资助、评优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网络安全规定,有下列情形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网络上发表、传播有损国家、政府、学校或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散布各种谣言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登录非法网站或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给予警告处分;

(三)利用网络窃取组织、他人机密,或故意泄密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宿舍门禁制度,在门禁期间,无正当理由强行进入公寓,经劝阻无效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留宿非本宿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违反作息规定,对他人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在校外租房居住,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违反公寓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使用大功率电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在宿舍楼内实施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九)未经批准,强行或者破坏相关设施闯入宿舍或楼栋或楼层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其他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教育教学管理规定,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席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单学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累计10学时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20学时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40学时以上者或连续旷课三天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60学时以上者或连续旷课一周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80学时以上或连续旷课二周以上,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违反实习单位和学校的管理制度的,按照学校学生校外实习实训违纪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在考试中违纪舞弊,按照学校试违纪舞弊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对本办法无明文规定的其他违纪行为,可以比照相关条款给予处理。

第三章  处分的程序

第十九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主管部门为学工部,凡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由学工部审批并行文归档。

凡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经学工部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开除学籍处分在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之前,学工部须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条  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送交学工部,由学工部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工部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学校有权提出异议,要求学工部重新审议,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违纪处分一般应在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后的10个工作日之内查清违纪事实,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相关部门应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四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由学工部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五条  送达处理、处分决定书,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章 处分期限及解除

第二十六条  警告处分的期限为6 个月、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8 个月、记过处分的期限为 10 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12个月。

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被处分的,新的处分期限从新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原处分期限不再执行。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对毕业年级学生的违纪处分,其处分期限设置原则上以学生毕业前的在校时间为宜。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受处分后有明显进步的,处分期满后可申请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八条  解除处分的材料包括:

(一)学生本人申请及考察期内的情况汇报;

(二)班级对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的表现进行评议的材料;

(三)学工部依处分权限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或建议;

(四)解除留校察看处分,须报校长办公会通过;

(五)解除处分决定书。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其学习证明,学生按规定期限离校。

第五章    

第三十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按照武汉东新电子技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武汉东新电子技工学校学籍的在校学生。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中涉及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或本级别。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291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学生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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