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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与处罚的提示

来源: 校办 作者:网宣 发布时间:2022-09-30 浏览次数:310 字体大小:      

为有效应对当前疫情形势,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保障全体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我校规章制度要求,现将规定与处罚提示如下:

一、对未按照疫情防控部门规定及要求做好自我防护的,出入学校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或拒绝配合测量体温、不遵守校园内消毒等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且不听劝阻的,由学校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购买校外摊贩不卫生食品,或在学校周边围墙、围栏处与校外无关人员聚集的,由学校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未如实、不按要求、不配合进行每日健康报告或填报各类采集信息或其他调查摸排信息的,由学校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不如实提供涉疫信息,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可能面临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的规定,可能会涉嫌构成犯罪。

三、对未经批准私自离校或未按时、未经批准返校、销假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翻越围墙私自外出的,乘坐交通工具私自外出的,伪造、冒用请销假等有关证明的,未经批准私自离校且私自返校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结较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可能面临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的规定,可能会涉嫌构成犯罪。

四、返校进入校门,经告知拒不扫码登记,由学校给予记过处分;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的规定,可能会涉嫌构成犯罪。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情结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结较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可能面临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如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的规定,可能会涉嫌构成犯罪。

六、拒绝配合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将会面临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的规定,可能会涉嫌构成犯罪。

七、不遵守隔离点、封控区、管控区、临时管控区等重点风险区域防疫规定,违规聚集、串门、私自外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会面临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的规定,可能会涉嫌构成犯罪。

八、编造涉疫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散布传播的,公安机关将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依法予以处罚;对恶意造谣引发舆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的规定,可能会涉嫌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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