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招生代码6124  武汉市招生代码560

学校章程

来源:校办 作者:校办 发布时间:2021-09-28 浏览次数:3778 字体大小:      

(2021年5月3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规范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面向社会实施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为社会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和能工巧匠。

第二条 名称:武汉东新电子技工学校有限公司;法人简称:武汉东新电子技工学校;英文名称:Wuhan Dongxin Electronic Technical Workers School。

学校在牌匾、成绩单、毕业证证书、结业证书及相关证明、招生广告、简章上使用法人简称。

第三条 学校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二路1号;邮政编码:430205。

第四条 学校是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的从事营利性教育服务的法人实体,业务主管部门是武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登记机关是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

学校自觉接受武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全面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实现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

(一)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务工作力量,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二)坚持以党建带群建,加强共青团组织和工会组织建设;

(三)深入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

(四)加强理想信念和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文化、民族团结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业务范围、宗旨

第七条 学校的举办者:祺峰船舶制冷设备(武汉)有限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会成员(以下简称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学校的业务范围: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具体经营项目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九条 学校的宗旨: 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科学的教育方法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素质,使学生职业技能水平达到相应的认证标准;坚持立德树人、五育并举,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成员为 5人,由举办者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

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经历)。

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担任董事会成员。

第十一条 学校董事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批准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筹集办学经费,审议和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三)增加或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四)聘任或者解聘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五)罢免、增补董事;

(六)审议和批准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及分配方案。

(七)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八)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九)审批和决定学校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董事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董事会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董事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6月和12月中旬各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在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或董事长以及校长认为必要时召开。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董事会以外的人员出席的,其表决结果无效),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和期限。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如果出现同意和不同意的票数一样多的情况下,可以提请股东祺峰船舶制冷设备(武汉)有限公司董事会表决。

但是,下列重要事项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清算;

(七)决定学校对外融资;

(八)影响学校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校长对董事会负责,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校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有最终决定权;

(四)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制定并实施奖惩;

(五)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内部规章制度;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学校副校长、学科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

(七)按规定程序聘免内设机构负责人和教职工。

(八)组织实施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决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监事1名。

学校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担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对学校董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学校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且学有所长,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二十五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

(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大力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加强学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特长,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由校长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市场主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基本制度有:

(一)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及劳动合同规定);

(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三)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

(四)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六)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七)设备管理制度;

(八)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制度;

(九)其他规章制度。

第七章 学校近期与远期发展规划

第三十条 近期发展规划(1—2年)

(一)加大招生宣传力度、 (媒体、户外、传单)建立招生渠道、建立校企业合作关系,做好市场调查,力争培养规模达到2000人以上;

(二)合理利用资源、调整内部结构、提高教学环境、制定合理的管理分配机制;

(三)建立教师培训制度,派送部分教师到相关院校或企业交流学习,提高师资的专业水平和教学水平;

(四)在原有开设专业的基础上、做到精益求精、努力打造品牌专业形成核心竞争力,同时根据市场要求增设实用性强、就业渠道广、有发展潜力的专业,不断提高各专业的教学水平。

(五)做好毕业生的跟踪服务,做到学生招得来,留得住,出得去。

第三十一条 中长期发展规划(3—5年)

(一) 培养规模(在校生)达到3500人以上;

(二)充分利用地处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电子产业园区的地理和区位优势,将产业人才需求有效融入学校人才培养过程之中,推动产教融合,建立校企深度合作机制;

(三)打造工业机器人应用与维护电子应用技术、计算机网络应用、新能源汽车检测与维修、消防工程技术等5个品牌专业;

(四)以后发展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划计划。


第八章 资产及财务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注册资金:人民币伍佰万元,开办费不少于叁佰万元。

学校经费开源:

(一)祺峰船舶制冷设备(武汉)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伍佰万元;

(二)政府资助;

(三)学费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 本校出资人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第三十四条 本校出资人依法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后,由学校向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举办者变更手续。

第三十五条 出资者祺峰船舶制冷设备(武汉)有限公司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六条 学校董事会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七条 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第三十九条 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学校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董事会决定提前或者期满后终止办学;

(二)无法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教学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被撤销或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六)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四十五条 学校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机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后期如有修改,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须将修订后的新章程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学校的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五十一条 本章程2021年5月31日经董事会表决通过,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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